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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 买房人如何维权
www.syhouse.net 2018年5月11日14:19 上虞房产网
导读:导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卖方又将房屋卖与他人,即一房二卖,买房人如何维权?对于一房二卖的违约情形,法院通常是如何判决的呢,但个案情形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请看房产专业律师的案例解析。

案例简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高价卖给他人,买方要求赔偿损失

2015年8月底,经邻居姜某介绍,王某泉、王某英与张某就王某泉、王某英购买张某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北江燕路XXX弄XXX号XXX室动迁安置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事宜达成一致。王某英同时代表王某泉与张某于同年9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购房价款为1,380,000元。后王某泉、王某英根据张某要求先后向张某支付定金100,000元。张某则允许王某泉、王某英部分家具放入涉案房屋内。然之后,据张某说因当时其在办理离婚手续,故张某迟迟未办理涉案房屋登记至张某名下的房地产权证,从而导致本案交易一直无法进行。但此后张某办妥产证却未告知王某泉、王某英,反而持产证在中介公司高价挂牌交易。故王某泉、王某英只能诉诸法院,提出诉请。鉴于诉讼期间,张某已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故王某泉、王某英只能诉请要求解除,但相关赔偿张某应当支付。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并补偿差价。与买方并不存在购房事宜。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应适当赔偿差价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虽然双方签约时,张某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但从协议内容来看,张某当时确有出售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且事后张某也确实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故签约当时张某有无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另外,鉴于王某英与王某泉的夫妻关系,王某泉、王某英均表示王某英签署合同的行为共同代表了王某泉、王某英,故《房屋买卖协议书》所约束的对象不仅为王某英、张某,还包括王某泉。因此,本案三位当事人均应按《房屋买卖协议书》履行各自义务。现根据该协议内容记载,买卖双方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出让价格为1,380,000元,然张某认为应当以市场价格出售涉案房屋并不符合双方约定,张某就此拒不履行双方约定而将涉案房屋另出售他人,其行为显然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张某已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买卖双方也均同意解除协议,故本院确认王某英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解除。就涉案买卖,王某英已向张某共计支付100,000元,该款张某应当予以返还。现张某亦同意向王某泉、王某英返还100,000元,故本院对于王某泉、王某英要求张某返还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王某泉、王某英主张张某赔偿购房差价损失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定金罚则所赔付的20,000元在现今房地产大环境下确实无法弥补王某泉、王某英的损失,故本院综合王某泉、王某英合同履行情况,并从制裁违约和利益平衡原则出发,酌情确定张某向王某泉、王某英赔偿购房差价损失160,000元。

律师说法:卖房人一房二卖,买方可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只要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合同对标的、价款、履行方式等都做出了明确约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并非卖方说的不存在买卖事宜。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法有效,被告与他人之间的合同也因相同的理由依法有效,并不是说被告于原告已经就该房屋签订合同,就不能再与他人签订合同,这是出卖人的自由。但是被告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是违反合同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具有惩罚性质。《合同法》第11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明显违约,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2.赔偿差价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的情况已不能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只能赔偿损失,主要就是原告房价差价损失。

以上就是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一房二卖 买房人如何维权”问题的解答。一房二卖是房屋交易中经常会遇到的违约情况,对于买方来说,如果想减少纠纷,最好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如有相关问题可咨询房产专业律师,以此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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