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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制订的《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
www.syhouse.net 2006-3-27 14:33:10 上虞房产网
沪府发(2003)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制订的《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


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黄浦江两岸开发是新世纪上海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速黄浦江两岸功能转换、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了保障原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黄浦江两岸开发的顺利实施,特制订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定如下:

一、 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
    核心区:吴淞口—宝杨路—淞宝路—逸仙路—军工路—杨树浦路—东大名路—中山东路—中山南路—内环线—宛平南路—石龙路—龙吴路—外环线(徐浦大桥)—济阳路—浦东南路—浦东大道—浦东北路—江海路。总陆域面积66.6平方公里。
    协调区:军工路—平凉路—通北路—榆林路—大连路—东长治路—虹口港—汉阳路—吴淞路—天潼路—四川中路—金陵东路—中山东路—东大名路—杨树浦路;东门路—中华路—海潮路—斜土路—鲁班路—中山南路。总陆域面积6.7平方公里。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属于出让地块的;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房且有两个以上承租人的。

三、 拆迁主体

拆迁人是指经市、区政府授权的土地开发机构。

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组织实施拆迁。

四、 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对确有需要,并提出要求易地安置的企业和单位,也可以通过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 补偿标准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计算公式为:被拆迁非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土地面积+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
上述公式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由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会同市物价部门考虑土地利用现状、近期成交价格等因素共同制订,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上述公式中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采取异地置换方式的,由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的标准提供地块,双方结算差价。
    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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