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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到底带来了什么 | |||||||||
www.syhouse.net 2006-3-27 14:10:38 上虞房产网 | |||||||||
四、禁止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在农村,经常有农民利用自家的承包地开砖厂、建新房,由于承包地属于集体财产,开砖厂、建新房等行为损害土地肥力及生长力,许多村民对这种行为并不认可,但由于不是自家的地,谁也不愿意多管闲事。
对这种谁也不愿意多管的闲事,《物权法》草案也进行了规范。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承包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等非法行为。并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不被侵占,另一方面有助于维护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 存在的问题待完善 虽然有不少可圈点之处,但法学界专家同时也认为,目前公布的《物权法》草案有不少问题,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观念陈旧,制度创新不足。持此观点的中国人民大学物权法专家陈华彬认为,《物权法》草案反映的观念没有体现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观念,制度创新也不足,如对优先权、企业财产集合担保、动产先占、取得时效、越界相邻关系等均未触及。 二是语言不够规范和严谨,除未能明确“物权行为”的概念和理论外,草案中多处提及的“公共利益”、“合理补偿”等概念也没有严格的界定。由于概念不清,可能导致将来的法律适用出现不同的解释,不利于法律的贯彻执行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三是放弃“典权”概念不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也不利于多渠道的融资体系的建立。北京华夏典当行的一位副总认为,作为一部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放弃“典权”的概念,将使目前正在蓬勃发展的典当行失去行业存在的法律基础和经营的依据。 四是立法粗糙,某些条款自相矛盾,例如草案第78条和第79条,草案第78条第一款规定了7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二款规定,对这些事项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但第79条又规定,对于第78条第一款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这就使第78条第一款第5项和第6项的执行存在歧义,即既可按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可按第79条的规定执行,而两者执行条件却存在巨大差异。 五是有些条款与现有法律规定冲突太大,以草案第78条规定的“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为例。草案第78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须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而现行的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却规定,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从中可以看出,两者差异巨大。一旦草案内容未经修改被全国人大通过,则现行的物业管理方法、程序乃至理性都将受到扰乱和冲击,这对各地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显然不利。 链接:何谓物权法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这些都能在物权法中找到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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