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新制订的《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新管理办法增加了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并明确了享受面积、上市年限和权属转移等内容。
据了解,2002年10月28日,市政府发布了《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成为迄今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主要依据。但与建设部及省政府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文件相比,该办法某些条款已有欠缺或滞后。考虑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的客观需要,依据上级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市有关部门拟订了新的管理办法。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在关于申请对象的确定中参照了杭州的做法,拟增加申请对象包括: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非单人家庭,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者,国有土地上已被拆迁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原选择货币补偿、现无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等。
另据了解,《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考虑到绍兴住房水平较高的实际,新办法拟将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享受面积标准提升到上限即80平方米建筑面积。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销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应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收益。未满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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