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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类职工可提公积金付房租
www.syhouse.net 2009-10-7 10:42:21 上虞房产网

    从10月1日起,上海市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都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9月28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公布了《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

■三类职工可提取公积金付房租

据介绍,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一是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二是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三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每月最高提取额度限1000元内

不过,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度有所限制,并不能随意提取。新的实施办法对分别符合三项条件职工的每月可提取额度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的职工,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每半年申请提取一次

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每次最高可提6000元

实施办法还规定,受理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申请人有义务提供事实并应接受受理机构的相关调查、核对和审核。

记者同时了解到,自10月1日起,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租赁合同期限范围内,可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而每次提取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即对于市场租房者来说,每次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6000元。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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