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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事端多 租房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www.syhouse.net 2010-3-16 9:07:06 上虞房产网
    流动人口的增多,使租房成为热门行当,由此房屋信息资讯服务行业应运而生。但由于目前没有一个法规规范其经营行为,房屋信息资讯服务公司鱼龙混杂,为了赚钱,欺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近一阶段,工商局3·15投诉台接到的此类投诉呈明显上升势头。
无资质"借题发挥"

     房屋中介机构需要有市房地局等有关部门办理的资质许可证,而目前众多的房地产信息资讯公司均未有房屋中介的资质认证,他们在工商部门登记批准的仅仅是信息资讯和服务。由于现在政府对房屋中介这个新生的行业没有正式的文件规定,有些人便认为有机可乘,索性用信息资讯和服务的执照干起了租房业务,自诩为房屋"中介"。这些信息公司注册资金大部分是3万至10万元,如果要求退款的租房人太多,他们索性关张大吉,一走了之,转而到另一个地方立起"牌坊 "。

     相同房源千回百转

     这些房屋信息资讯服务公司的房源大多是报刊上的出租房屋广告中摘抄下来的,收录在各公司的计算机中,然后再通过广告公司在其它报刊上将其房源信息刊登在自己的公司名下,而这些房源在报刊上千回百转,其可靠性、真实性并没有人去核实,只有等信息公司带着想租房的人到房主家时,才能知道房主的线索是真是假,于是就有了看房而等不着房主,或房主变挂不想出租的情况。

     设好陷阱坑你没商量

     某些公司利用消费者急于找房的心理,便在《房屋租赁委托书》中设陷阱坑害消费者,这类协议一般只有承租人的义务,没有经营者的义务;协议没有双方违约责任条款;协议中以押金,资讯资料服务费和代理费名义收取找房人的费用,在服务报酬中规定"交换联系方式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归乙方所有。一位来自外地在京工作的张小姐,为尽快找到住房,在报刊上看到在雍和宫附近有一所两居室住宅,月租金2000元。经与其房屋租赁信息公司约好去看房子,该公司约定让张小姐先看人定湖的一套两居室,晚上再看雍和宫的房。张小姐在交了代理费后,到人定湖看了房,因为还要看第二套房,她便跟房主说第二天再答复,互相交换了名片。看完第二处住房后,张小姐认为两处的房价都有些偏高,便不想租了,要求信息资讯公司退回代理费,但却发现钱已不能要回,该公司提出因为张小姐已与人定湖的房主交换了名片,而委托书上写着"求租方与出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预付定金或交换联系方式后任何一项即信息服务成功实现。"张小姐搭了时间,搭了钱,房子没租上,还惹了一肚子气。不少中介公司与房东相互勾结,或雇托坑害求租者。

     目前,房屋信息资讯服务公司内部已形成行规:不管房子介绍成否,能不退钱的就不退钱。而这些中介公司所使用的"合同"大致都一样。如此搞中介,只赚不赔,操作简单,于是有一部分人看到"老板"利润丰厚,便自立门户,挂出房屋中介的招牌。

     为了挣钱不择手段,先是以房租押金形式骗取"中介费",而开票时开成信息费。为了赚取最大的利润,不交或少交税,使用的发票全部是收据而不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有住房房主将其房屋私自出租违法,房产部门发现后,可以收回房主的居住权,并没收该出租房屋所获的收入,私有住房应经向公安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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